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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在行动 | 一家养殖公司“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被罚款5万元

日期:2020-6-11 15:37:42   作者:   原创 点击:2103次

 6月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市农业农村局兽药案件处罚信息公示(乌农业农村(兽药)罚【2020】1号),公示显示,新疆王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三条,销售尚在休药期的动物用于食品消费。此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鉴于新疆王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涉及《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一般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没收新疆王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万元,罚款5.0万元。

 

处罚机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5月27日,公示截止期2099年12月31日。

 

目前,农业农村部利剑行动正在进行中,严厉打击禽蛋、猪肉、牛肉、羊肉领域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使用未批准的药物及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养殖水产品领域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重拳出击。要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2020年4月2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在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的养牛户孙某忠、孙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两人均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此案给予了当事人顶格处罚,也深刻警示着我们任何违法违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从“利剑”行动的整治重点可以看出,“违法使用禁用药品、使用未批准的药物及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对于养殖者来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作为养殖者,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绝不能违法违规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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